原文作者:John
根据CCS《海上固定平台入级与建造规范》1992,“结构腐蚀裕量应根据平台使用年限,钢材年平均腐蚀量和防腐系统的保护效率来确定。在无法确定钢材年平均腐蚀量和防腐系统的保护效率时,对于使用年限为30年的平台,其全浸区结构的腐蚀裕量应不小于2mm,飞溅区结构的腐蚀裕量,在南海海区应不小于14mm,在其他海区应不小于10mm。”
个人认为,CCS对“飞溅区”的定义比海港工程分“浪溅区”+“水位变动区”要合理,该区域均是防腐保护的重点,腐蚀量相当、难度相当,有时候强行切割“浪溅区”和“水位变动区”甚至出现浪溅区在水位变动区以下的情况。
CCS对“飞溅区”的定义:“自设计高潮位以上波高(50年一遇的平均波高)的2/3,至设计低潮位以下波高的1/3”,只是在取值时,将该区域略放宽即合理。
另外查阅CCS还未发布的《海上风力发电机组规范》,“在无法确定上述参数时,对于使用年限为n年的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建议全浸区的腐蚀裕量不小于n/10mm,飞溅区的结构腐蚀裕量不小于n/3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