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7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新法规(EU)2016/217,修订REACH附录17第23条“镉及其化合物”限制条款。法规新增对油漆中镉含量的限制,规定镉含量≥0.01%的油漆将不得投放至欧盟市场,该法规将于2016年3月8日生效。
表1.REACH附录17第23条第二列中第二段内容替换如下:
‘镉
CAS No 7440-43-9
EC No 231-152-8 及其化合物
2.镉含量(以质量计)≥0.01%的油漆[3208][3209]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
对于锌含量超过10%的油漆[3208][3209],其镉含量(以质量计)不得超过0.1%。
对于带油漆涂层的物品,其油漆中镉含量(以质量计)≥0.1%则不得投放市场。
其中海关代码 [3208]指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海关代码[3209]指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水介质的。
此法规生效后,REACH附录17镉及其化合物的限制范围将涵盖塑料、油漆及钎料,STQ提醒相关生产企业及时关注其限制要求,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确保产品顺利进入欧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