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设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我国加入WTo,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完善与创新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建立一套遵循商品经济价值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并使之有效地运行已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完善建筑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规范介入工程造价管理各方的行为。
一、完善建筑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
建筑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是整个工程造价管理机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要完善、创新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必须完善建筑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
(一)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建筑产品价格的构成基本上沿用了计划经济下工程计价的模式,一般由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四部分组成。
建筑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仍处在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状态,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定价模式:①工程建设定额仍然由政府制定统一标准,仍然属于一种国家定价性质的法令性文件。定额内容过多过细,尚未真正做到量价分离。而且绝大多数施工企业由于长期依赖于统一的工程建设定额进行预算和报价,至今仍没有自己较完备的内部定额体系,这对企业提高自身管理素质,参与国际工程建设竞争也是极为不利的;②施工利润仍然采取计划利润模式,尽管实行了差别利润率,但仍然由政府统一规定;③工程取费的重要基础之一仍是工程直接费,在工程间接费等费用的计取上许多地方采取按企业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类别划分不尽科学;④人工、机械台班单价仍由政府统一定价,材料价格信息仍是由政府定期发布。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工作不能及时准确地适应市场的变化。政府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工作也存在发布周期较长、材料品种不全、材料价格不准,发布手段不先进等诸多缺点。
在目前的建筑产品价格管理体制下,投标人的报价不仅仅依赖于他的实际生产成本,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统一的工程建设定额。
这样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得通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通过市场竞争合理形成建筑产品价格的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亟待加以完善。
(二)完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途径
按照国家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设想,完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思路应该是: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自主报价,逐步建立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的机制。为此,需改革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改革工程计价方式,改进工程建设定额等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原则、表现形式、作用等。
1.改革建筑产品价格的管理办法和计价方式
完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是建立以市场竞争形成建筑产品价格的机制。
要做到企业自主报价,以市场竞争形成建筑产品价格,需理顺建筑产品价格构成及计算方法。实践证明,采用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法是一个有效途径。为此需改革、制定适应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价办法、计价依据,逐步按照国际通行的费用及方法确定建筑产品价格。
2.改革建筑产品的计价依据
建筑产品的计价依据要适应工程量清单报价法的运用。
(1)调整定额体系。统一计量标准、项目划分、计算规则,并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理顺定额和工程量清单的关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量价分离;将实体性消耗量与非实体性消耗量分列,实体性消耗量标准为指令性的,非实体性消耗量属指导性的,以此促进企业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鼓励施工企业在国家定额指导下制定本企业报价定额,以适应投标报价的需要,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2)改革费用属性,理顺费用构成。在此基础上,将原指令性的间接费调整为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的指导性费率,并实施动态调控,促使企业之间的竞争由现在竞相压价转变为想方设法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市场公平、合理、合法竞争。
(3)建立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络。目前,我国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整理和发布的各类工程价格信息,严重滞后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市场,其手段和管理方法不适应于科学化、信息化要求,不适应于工程量清单报价法的运用,必须加快建立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工程劳务、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造价指标信息系统;以及有关建设工程政策、工程定额,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信息,为政府、社会投资(包括外资)和参与建设项目的各方(包括外商)提供信息服务,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和实施监督逐步走向现代化,科学化的轨道,同时为完善我国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创造条件。
二、规范介入工程造价管理各相关主体的行为
总的说来,工程造价管理主体可分为两个层次,即宏观层面上的政府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和微观层面上的业主、承包商和中介机构。规范介入工程造价管理各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完善的建筑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得以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完善我国现行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政府加强宏观调控
对于一个健康运行的经济来说,市场和政府这两个方面都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自由放任,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需要发挥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政府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应是宏观的,主要应扮演市场外部环境创造者的角色,致力于为各微观主体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理顺各主体的关系上,通过做好法规建设、完善市场法规体系来调节和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各主体的行为,以保证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
1.规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行为
要使政府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现有机制下微观的、直接的、指令性的、条块分割的管理有本质的区别,政府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管理必须是宏观的、间接的、导向性的、统一的管理,从根本上避免政出多门、条块分割、责任不清的局面。
2.加强调控的动态性与能动性
要根据市场运作情况不断地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政策,适时发布相应的法规与政策,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能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时调整,做到“以动制动”;政府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不要仅是对市场价格信号进行简单反映和被动调整,而要有计划、有目的、有手段地能动控制,当市场信号稳定真实时,政府的作用是维持稳定的市场,当市场信号失真时,政府应利用其经济杠杆对市场进行主动调节,以使市场健康发展。
3.实行调控的间接性与指导性
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要求政府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应是间接的、指导性的,市场经济下政府不再发布指令性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作为市场的宏观管理者,政府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主要应通过发布指导性的各种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等工程造价动态信息,引导投资者进行合理定价,从而间接地影响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促进工程造价总体水平的合理化。
(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服务
为了保证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其服务行为:
1.必须在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管理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包括思想品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素质)、服务质量要求很高,特别是造价工程师应该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只有取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证书方可承接业务,并需自觉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2.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立责任赔偿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均为承担有限民责任的公司,许多公司为承接业务不惜编制虚假造价文件,因此其公正性地位严重受损。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由取得工程造价师资格的人员以合伙人形’式成立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目前的已经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也可改制为无限责任公司,从而在机制上制约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只有编制真实、可靠的造价文件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同时,为解决目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状况,国家应尽快制订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专业责任赔偿办法,使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或机构产生错误(无论是主观或客观)后都要进行赔偿。
3.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目前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从业要求尚有不小的距离,尤其缺乏经济法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国际工程招标承包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这些方面知识的培训工作。
4.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采用国际惯例,成立我国自己的“造价工程师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对出现重大错误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或机构要予以严惩:在下一期注册或年检时淘汰出局。
(三)全面落实业主负责制
业主是工程造价管理机制中微观主体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它们的发展很不成熟:法人主体资格缺位,有时集业主和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于一身,约束机制弱化,受行政干预过多,无法正常履行其职能,发挥其市场主体功能。
要真正落实业主负责制,形成业主对投资项目独立进行决策,独立承担风险,独立获得经济利益,符合市场要求的运行机制,首先应通过制度创新,理顺业主、投资方、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排除外来因素的干扰,规范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真正还权于业主;其次应使业主承担责任与风险。要通过有关法规使业主负担一定的责任与风险,要强化其微观主体的自我约束,使其行为市场化,真正成为工程项目责任的承担者。
通过完善建筑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介入工程造价管理各相关主体的行为,将会有效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的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