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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与现行的预算定额单价法的特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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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链接]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08-08-06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计价行为,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经济权益,就必须要求大家共同使用规范、统一、实用的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与目前我国实行的预算单价法相比,有简单、清晰、可操作性强、不易留结算尾巴等优点,是我国工程造价体制改革的方向。
1、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主要内容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建设工程在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招投标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分部分项工程名称以及相应的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2)分部分项工程“工作内容’’的补充说明;(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艺特殊要求的说明;(4)分部分项工程中主要材料规格、型号及质量要求的说明;(5)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的规定、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它是由招标方提供的一种技术文件,而投标方则根据此技术文件进行投标报价。
2、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特点
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基本上都附有工程量清单。这就为工程量清单报价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它具有以下的特点及优势:
2.1
有利于企业编制内部施工定额,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
企业在招投标时,必须参照标准定额,以标准定额为依据再套用市场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综合计算出单价。实际上,各单位比较的也就是一个材料、人工的单价,再就是费用的让利。真正采用先进施工工艺降低单价的寥寥无几,但作为一种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单位结合自身的优势,进一步编制和完善企业内部定额将会是必然的。
2.2能够增加企业中标的可能性
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报价项目一般比较多,考虑到甲方一般会询价,而且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是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因而可在报价中采取不均衡报价法、即预计工程量今后可能会增加的项目其单价要适当报高些,反之.则报低些。这样即使初期总价低也没关系,不会影响整个工程利润,而且会大大增加中标的可能性。
2.3
杜绝了相互扯皮的现象.使工程能够顺利结算
这是因为工程量清单报价法的单价是综合的,不可调的。而工程量除了一些隐蔽工程或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外,其它都有图纸或可实测实量。因此,在结算时能够做到清晰、快捷。
3、现行的预算单价法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组成是参照前苏联的模式建立的。其构成主要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等五项。该五项费用是由政府制定的、政府是制定工程造价的主体。它限定工程不同级别的施工企业在计取造价时必须执行同一种标准的“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业主只能处于从属地位,不能自主定价,只能按照政府的“取费标准”进行计算,其所产生的弊端有:
3.1
反映不出建设先后顺序、主从关系和资金使用的时间、空间的次序
只是单纯从会计的角度规定我国工程造价的构成,体现不出工程造价管理的清晰思路,实施起来容易混淆。
3.2
不能体现出建筑产品优质优价的原则
业主总是希望工程质量好价格低,然而建造高质量的工程比建造普通合理的工程投入要大。虽然政府最近做了调整。允许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收取优良工程补偿费,但是如一方不同意,所投入的费用就不能收回、因此这种方法操作起来不好掌握,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不优业主不满意,创优质工程施工企业的投人必须加大,两者之间的矛盾显而易见。
3.3不利于招标工作的展开
现行的工程造价计算复杂,耗时费工,不但要套用“定额直接费”,还要计算材料价差及套用定额收取管理费等。同时从理论上讲,一样的图纸套用一样的定额,按一样的信息价计算,所得的结果应该是一样的。但是由于操作人员理解不同,水平有差异,往往得出的结果有很大差异,使得招标工作考察的并不是企业的综合能力,而是考核预算员的理解能力和运气,谁做的工程预算跟标底“碰”上了,谁中标的可能性就大,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
4.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与预算定额单价法的比较
在建筑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时,一般都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在确定调整工程量的单价方面,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比预算定额单价法更具有优势。因为预算定额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主要是采用了各地区、各部门统一编制的综合单价,便于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适应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但在市场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变化波动较大的情况下,采用预算定额单价法计算的结果往往会偏离实际水平,造成误差。价格变化波动越大,造成的误差也越大,这往往成为以预算定额单价法结算工程款争议的一个焦点。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因其调整的工程量单价是按以下三个原则确定的,故可避免此争议。其确定单价的原则为:(1)当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调整工程量的价格时,可按报价中已有的价格确定;(2)当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于调整工程量的价格时,可参照报价中已有的价格确定;(3)当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调整工程量的价格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价格,若协商不成,可报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因为二种方法在对待调整的工程量的单价方面所采取的处理形式不同,故对工程的最后结算也不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可以避免工程结算时的拖延,使工程顺利结算。
5.结束语
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确定工程造价可以克服预算单价法的缺点,避免一个工程1年完工,却要决算3年的怪事情,克服施工时马马虎虎。决算时是一笔糊涂帐的通病、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因为单价己定,剩下的就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不断核对工程量。即使有增加项目、也是以补充综合单价的形式出现,这样工程一竣工,整个结算价也就出来了,真正做到工完帐清,增加企业的竞争能力。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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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4-01-22
不错,较实用
奔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