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10月9日电(记者 何蒋勇)宁波某企业为了逃避责任不承担高额赔偿费,机关算尽玩起了文字游戏,否认自己公司的性质,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宁波某防腐有限公司分包了一个建设项目的防腐工程,又将其中的储罐壁板、顶板及构件喷砂除锈项目承包给了李某。2010年2月,李某雇佣了高某等人开始工作,2月底的一天晚上,高某在下班回家途中搭乘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天凌晨死亡。
今年4月份,高某的子女申诉到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高某与该防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宁波市仲裁委裁决认定,高某与该防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该公司收到裁决后,仍然拒绝承认与高某存在劳动关系,一纸诉状又把高某的亲属告到了法院。公司方认为,公司的名称叫做“防腐有限公司”,而且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防水工程施工,不属于建筑工程,公司根本就不是建筑类企业,与高某之间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原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属于建筑工程范围。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公司将工程违法承包给李某,与李某雇佣的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法院判决高某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且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