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109090055-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开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湘江综合枢纽右汊泄水闸28-34#孔弧门金属结构防腐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湘江综合枢纽右汊泄水闸28-34#孔弧门金属结构防腐项目
(2)工程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境内的湘江蔡家洲中部偏上游的分汊河段
(3)资金来源:自筹
(4)工程内容:右汊泄水闸28号-34号弧门金属结构进行防腐处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针对右汊泄水闸28号-34号弧门金属结构进行防腐处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10-28
计划竣工日期:2022-04-26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925022.54元
审核的为准。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承包人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47515.7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项目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1255.6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项目正常使用壹年(有质量等问题则从解决问题后相应顺延),乙方提供结算报告经审核确认后60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251.1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伍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经核实后60日内,予以无息支付结算金额的5%
其他说明: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工程款,
项目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70%;项目正常使用壹年(有质量等问题则从解决问题后相应顺延),乙方提供结算报告经审核确认后60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伍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经核实后60日内,予以无息支付结算金额的5%。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付款逾期,不计入上述付款期限。(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开具合法、有效、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3 本项目成交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采购人审核的为准,审核价高于合同价按合同价结算,审核价低于合同价按审核价结算。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供应商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4.付款人: 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师在兵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双方签章后生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长沙市望城区潇湘北路二段98号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十三、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长沙市建设工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
5.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长沙市建设工程仲裁委员会仲裁。
发包人(全称): 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办公室(公章) 承包人(全称): 湖南开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2430100680323451M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3953405279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潇湘北路二段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459号宏聚地中海御园第一栋N单元1619房
法定代理人: 丑金科 法定代理人: 师同征
委托代理人: 陈彦霖 委托代理人: 师在兵
电话: 0731-88309879 电话: 0731-89705751
传真: 0731-88088889 传真: 0731-89705751
账号: 18071501040005556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