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表面粗糙度
国家标准规定:表面粗糙度的评定参数应从轮廓算术平均偏差(Ra)、微观不平度十点高度(Rz)和轮廓最大高度(Ry)三个中选取。 微观不平度十点高度Rz: 在取样长度l内五个最大的轮廓峰高的平均值与五个最大的轮廓谷深的平均值之和,用公式表示为 Rz=(∑_(i=1)^5?〖y_pi+∑_(i=1)^5?y_vi 〗)/5 式中 ypi-----第i个最大的轮廓峰高; yvi------第i个最大的轮廓谷深。 取样长度l是用于判别和测量表面粗糙度时所规定的一段基准长度,它在轮廓总的走向上量取。规定和选择这段长度是为了限制和消弱表面波度对表面粗糙度测量结果的影响。常用的取样长度为: Rz≥0.025-0.10μm时,l=0.08mm; Rz>0.10-0.50μm时,l=0.25mm; Rz>0.50-10.0μm时,l=0.8mm; Rz>10.0-50.0μm时,l=2.5mm; Rz>50-320μm时,l=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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